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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法执裁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姜苏梅申请执行刘广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苏梅,刘广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裁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姜苏梅。委托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广欣。本院在执行姜苏梅申请执行刘广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苏梅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淮民初字第0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美中审判员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振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