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稻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夏金波与赵晓辉、付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波,赵晓辉,付丹,刘洪伟,李学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稻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夏金波。被告赵晓辉。被告付丹。被告刘洪伟。被告李学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波诉被告赵晓辉、付丹、刘洪伟、李学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晓辉作为借款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赵晓辉,故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及履行现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刘金涛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树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