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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盛山祥、赵美如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盛山祥;赵美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96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被执行人盛山祥,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青龙夼村。被执行人赵美如,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官里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盛山祥、赵美如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9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