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宕(理)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宕(理)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吕某某,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农历1月5日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我系再婚,到被告家时我带有一个女孩,名叫马**。婚后,我于2005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马--。共同生活期间,我们感情一般。近���来我俩为琐事多次吵嘴打架。2012年农历1月5日被告到我娘家闹事,将我父亲、侄儿打伤,被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7个月,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马--,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500元,非婚生女马**也由我自己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房屋9间及1亩宅基地,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债务2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属实。原告所述我经常打她不属实,我打她是因为原告不顾家,原告经常在外胡作非为。至于我到原告娘家闹事是因为我与原告闹矛盾后去原告家,原告父亲与村里人吵嘴,被别人将胳膊打骨折,原告侄儿被伤是因为我与原告父亲吵嘴,因为天黑,我也不知道伤了谁,后就被岷县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7个月。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是两个孩子我要求抚养次女马--。原告所说的共同债务我不清楚,我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月5日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带到被告家一个女孩,名叫马**。婚后,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一个女孩,取名马--。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嘴打架,2012年农历1月5日被告到原告娘家闹事,将原告父亲、侄儿打伤,被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7个月。原告现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证人赵狗个、马春梅的证言为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虽因琐事吵嘴打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吕某某离婚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