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香勤与刘守昌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勤,刘守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香勤,女,1934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守昌,男,1972年2月日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香勤申请执行刘守昌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守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家无财产可供本案赔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