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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邓小兰与张萍、陈华与刘华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兰,张萍,陈华,刘华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邓小兰,女。委托代理人邓登,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萍(又名张冬秀),女。被告陈华,女。被告刘华柳,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邓小兰诉被告张萍、陈华与刘华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邓小兰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邓小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邓小兰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剑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