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连兰、李跃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兰,李跃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迁安市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俎秋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宝安,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兰。被告李跃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连兰、李跃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迁安市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迁安市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雅会审 判 员  韩庭利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