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立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晓鸿与被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全州县人民政府水利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鸿,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全州县人民政府水利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立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晓鸿,男,汉族,住桂林市××星区××房××室。委托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号。负责人邓振贵,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光辉,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全州县人民政府水利局,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号。法定代表人唐晓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俊年,全州县人民政府水利局干部。上诉人李晓鸿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全州县人民政府水利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135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程进宝、李凌,被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光辉,被上诉人全州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俊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问题,我国法律实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针对一些特别情况作了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桂林市七星区,故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又但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有项目承包协议,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全州县,原告依据该合同起诉,故本院亦有管辖权。因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且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李晓鸿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被告李晓鸿提出异议之日已在答辩期限之后,因此,被告李晓鸿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李晓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桂林市七星区;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全州县。根据上诉人李晓鸿与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后其经营管理权承包给归被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经济责任包干协议书》,合同履行地为青狮潭水库,被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委员会在其一审民事诉状中也明确工程所在地是青狮潭水库灌区,而青狮潭水库位于灵川县青狮潭乡,灌区范围包括灵川、临桂两县及叠彩区、象山区、雁山区、秀峰区、七星区的、共15个乡镇,并不在全州县内。三、被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具有明显的欺骗行为,故意向一审法院提供虚假户籍信息;四、一审法官已同意答辩期廷长到开庭时;五、本案案由是追偿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晓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在桂林市七星区,故七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未在上诉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也一直未进行应诉答辩。因此,其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默示协议管辖的“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答辩”这两个条件,一审法院亦没有取得该案的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及上诉人未在上诉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初字第135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欣荣审判员 韦明勇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