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阮建良与姚定梁、沈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良,姚定梁,沈建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阮建良。委托代理人:傅兴灿,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定梁,成年。被告:沈建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良与被告姚定梁、沈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建良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建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0元,由原告阮建良承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