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阮建良与姚定梁、沈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良,姚定梁,沈建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23号原告:阮建良。委托代理人:傅兴灿,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定梁,成年。被告:沈建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良与被告姚定梁、沈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建良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建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0元,由原告阮建良承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