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虞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祁阴勤与谢大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祁阴勤;谢大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祁阴勤,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文赞,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大峰,男,汉族,44岁,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阴勤诉被告谢大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阴勤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阴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款4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慧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