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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孟凡喜执结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喜,刘国平,胡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793号申请人孟凡喜。被执行人刘国平。被执行人胡庆海。申请执行人孟凡喜与被执行人刘国平��胡庆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凡喜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