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世金诉范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吴世金,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61岁,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诉讼代理人:钱鹤亭。被告:范光杰,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40岁,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司雪艳,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39岁,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金诉被告范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吴世金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汤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