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静、张倩玲与张道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张倩玲,张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00133号申请人张静,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吕当村仁合组。申请人张倩玲,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静之母)。被执行人张道风,男,194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静、张倩玲与被执行人张道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年8月17日立调查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道风于2013年9月25日返还二申请人3。68亩土地,其余事项申请人放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双方现已全部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