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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美娃与刘宝平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娃,高长门,刘宝平,张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00129号申请人杜美娃,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潼区相桥镇水管站院内。申请人高长门,男,1952年7月30日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杜美娃之夫)。被执行人刘宝平,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刘集镇吕当村仁合组。被执行人张亚玲,女,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刘宝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杜美娃、高长门与被执行人刘宝平、张亚玲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富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1年6月13日立调查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其余请求申请人自愿撤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富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