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卢桂香与李春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香,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卢桂香。被执行人李春燕。本院在执行卢桂香与李春燕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子女未出哺育期,申请人书面同意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宋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