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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中奇与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奇,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89号原告刘中奇。被告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张茵。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奇与被告河南宅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刘中奇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孙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