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栖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刘洪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栖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洪杰在栖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鲁FF72**公交车补偿款5000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