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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田作义与孙老虎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作义,孙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田作义,男,1947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流曲村*组。被执行人孙老虎,男,195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流曲村*组。申请执行人田作义与被执行人孙老虎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3年4月15日立调查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9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7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老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