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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原、被告了解不足,婚后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原、被告系同一家庭成员;3、医疗费收据5份,证明原告将被告的女儿给其买的金戒指变卖,用于支付其治病费用。被告未提供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医疗费不是变卖金戒指支付的,并且其中部分医疗费属被告支付,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经过庭审调查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原、被告决定登记结婚,证明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因家庭生活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二人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