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田作义与孙老虎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作义,孙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田作义,男,1947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流曲村*组。被执行人孙老虎,男,195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流曲村*组。申请执行人田作义与被执行人孙老虎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3年4月15日立调查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9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7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老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