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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肖冬玉、肖海荣等与张满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冬玉,肖海荣,张满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肖冬玉申请执行人:肖海荣被执行人:张满雄申请执行人肖冬玉、肖海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张满雄给付31430元的租金等损失,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满雄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临桂县辖区,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委托临桂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法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