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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泽杨,程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程泽杨法定代理人罗月轻被执行人程彦辉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程彦辉给付程泽杨抚养费用3115元,申请执行人程泽杨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执行1500.71元,因罗月轻与程彦辉只是分居,其财产是罗月轻和程彦辉共同所有,处理财产罗月轻会受到损失,故剩余1614.29元和诉讼费50元未能执行。现程泽杨自愿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线索随时恢复执行剩余1614.29元和诉讼费50元,不受时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王英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