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王佳兴、冯素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王佳兴,冯素玲,王超,王建合,范东杰,刘雨,刘国生,向春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083号原告刘永平。委托代理人宗幕妮。被告王佳兴。被告冯素玲,成年。系被告王佳兴母亲。被告王超。被告王建合。系被告王超父亲。被告范东杰。系被告王超母亲。被告刘雨。被告刘国生,系被告刘雨父亲。被告向春燕。系被告刘雨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王佳兴、冯素玲、王超、王建合、范东杰、刘雨、刘国生、向春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平于2013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自泉审 判 员 高 斌人民陪审员 吴 克二〇一三年十���二日书 记 员 褚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