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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郁勇与王念申、刘加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郁勇,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仰臣,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念申,农民。被告:刘加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勇与被告王念申、刘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保留对被告的诉权为由,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勇撤回对被告王念申、刘加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郁勇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陈 水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