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1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驰文,张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赖驰文,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张炳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赖驰文与被执行人张炳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炳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扣划被执行人张炳坤名下银行存款44958.38元外,被执行人张炳坤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据(2012)石法执字第122-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申请执行人赖驰文在本案中的执行款44384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