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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富定与武丽丽、曹全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定,武丽丽,曹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420-1号申请执行人郭富定,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武丽丽,女,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曹全林,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案件执行费145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