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白清云与杨春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云,杨春雷,刘焕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白清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乐陵市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孙加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雷,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被告刘焕平,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于玲玲,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原告白清云与被告杨春雷、刘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洪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清云委托代理人孙加林,被告杨春雷、刘焕平委托代理人于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清云诉称,2013年7月22日,原告驾驶鲁AG78**小型轿车与被告杨春雷驾驶的鲁A962**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车辆损坏。经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商公交认字(2013)第00112号)认定被告负次要事故责任。原告修车共计费82094元,按被告承担40%责任,应赔偿原告32837.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2837.6元。被告杨春雷辩称,因原告在该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进行处理。被告刘焕平辩称,同被告杨春雷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7月22日16时许,原告驾驶鲁AG78**小型轿车沿省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庄铺路口处(道路为中心花池相隔,施工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右转弯的被告杨春雷(雇用)驾驶被告刘焕平所有的鲁A962**重型罐式货车发生挂擦事故,致两车损坏。2013年8月13日济南市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商公交认字(2013)第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白清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法超车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杨春雷驾驶超载、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白清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春雷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支付修车费72000元,停车费200元,交通费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焕平同意赔偿原告停车费、交通费共计500元,其他调解未果。被告刘焕平所有A96221重型罐式货车未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原告驾驶鲁AG87**小型轿车与被告杨春驾驶被告刘焕平所有的鲁A962**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违法超车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告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春雷驾驶超载、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的承担均无异议,对商公交认字(2013)第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责任承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修车所支付的费用72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停车费及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因在该次事故中违法超车形成该次事故,被告方并无大的过错,赔偿比例原告方承担80%,被告方承担20%的过错进行赔偿较为适宜。被告刘焕平作为车主对所有车辆未检验未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2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春雷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焕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清云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被告刘焕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白清云车辆损失费14000元[(72000元-2000元)×20%]。三、被告刘焕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白清云停车费、交通费共计5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保全费520元,共计831元,原告承担416元,被告承担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