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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永火与王玲玲、林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火,王玲玲,林金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84号原告黄永火。被告王玲玲。被告林金土。原告黄永火为与被告王玲玲、林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勉于2013年10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永火,被告王玲玲、林金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火起诉称:2011年5月27日被告王玲玲称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一下,要求原告帮助借其150万元,于是原告同意借其15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将该款项直接汇入金晓微的农合行账户。原告根据约定汇入金晓微的农合行150万元。后被告陆续还了30万元。2012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王玲玲结算并支付了此前的利息,净欠原告120万元。被告林金土为上述借款作保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借故拖延。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玲玲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为4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林金土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玲玲辩称: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均无意见。被告林金土辩称:原告所称均为事实,没有意见。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及婚姻关系。3、《借条》1份、《银行转帐凭证》2份,证明被告欠款及原告支付情况。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两被告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被告王玲玲、林金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5月27日,被告王玲玲向原告黄永火出具一张借条,言明“今向黄永火借到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款项打金晓微农村信用社卡号10×××23”,借款人为被告王玲玲,保证人为被告林金土。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指定的金晓微账户分两次转账共计150万元。2012年9月2日,借条上补充言明“2012年9月2日止结于净欠壹佰贰拾万元”,并由被告王玲玲签字。被告王玲玲支付利息付至2012年9月2日。后因原告催讨剩余欠款未果,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电子回单,真实、合法,具有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保证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效力,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被告王玲玲、林金土应按约偿还借款,其逾期未还,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利息约定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支持。被告林金土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视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起诉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予以支持。被告林金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玲玲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永火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2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林金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金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玲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王玲玲、林金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