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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万兴与任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兴,任泽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30号原告李万兴,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被告任泽海,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兴诉被告任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兴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泽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