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云,徐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陈小云,女,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委托代理人:殷召水,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少华,男,汉族,住滕州市。原告陈小云与被告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云的委托代理人殷召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云诉称,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原告家庭借款360000元,并向原告之夫刘建齐出具了借款凭证,刘建齐于2012年2月18日病逝,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偿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并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徐少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被告徐少华向原告之夫刘建齐借款36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载明:“今借刘建齐现金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借款人:徐少华。2011年5月20日”。原告系刘建齐之妻,刘建齐于2012年2月18日病逝,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及其女儿刘蕾、刘凡,刘蕾、刘凡出具声明表示放弃对该案债权的继承。2013年5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原件、死亡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刘蕾、刘凡出具的声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徐少华向原告之夫刘建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因刘建齐于2012年2月18日病逝,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及其女儿刘蕾、刘凡,刘蕾、刘凡出具声明表示放弃对该案债权的继承,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云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徐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向森审判员 李 彦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