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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黄志明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黄志明。委托代理人蔡鸣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定代表人王华标。委托代理人陈媛,该联合社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明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志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徐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