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申与开鲁县开鲁镇五家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申,开鲁县开鲁镇五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王申,男,5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开鲁镇五家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范明华,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制发的(2011)开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开鲁镇财政所的账户上有存款。经本院查明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开鲁县开鲁镇五家村民委员会在开鲁镇财政所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间六个月(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或挪作它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守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