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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任爱雪与陈惠杰、方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雪,陈惠杰,方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45号原告:任爱雪。委托代理人:王雨恩。被告:陈惠杰。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方玉燕。原告任爱雪为与被告陈惠杰、方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爱雪的委托代理人王雨恩、被告陈惠杰的委托代理人黄万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玉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爱雪起诉称:被告陈惠杰、方玉燕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0日,被告陈惠杰向原告任爱雪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惠杰、方玉燕共同偿还原告任爱雪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诉讼请求利息部分变更为: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任爱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证明被告陈惠杰、方玉燕婚姻关系的事实;4.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陈惠杰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陈惠杰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但被告事后已偿还现金4万元,故尚欠原告6万元。被告陈惠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方玉燕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并经质证,被告陈惠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特征,且被告陈惠杰亦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惠杰、方玉燕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0日,被告陈惠杰向原告任爱雪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惠杰向原告任爱雪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然系以陈惠杰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陈惠杰、方玉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方玉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任爱雪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陈惠杰辩称已偿还4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惠杰、方玉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任爱雪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惠杰、方玉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