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天隆米业公司与被告黄泽斌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化名),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化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沅江市阳罗洲镇新成村**组**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