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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商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潘新建、徐权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潘某某,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商初字第04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法定代表人石电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爱民,该行员工。被告潘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7月18日,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徐某,男,出生于1972年12月18日,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某,男,出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潘某某、徐某、王某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