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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王同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静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4月7日登记结婚,并在2009年2月3日生育一子叫王甲,1991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叫王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婚后性格不投,经常吵闹。原、被告自从生育儿子以后,就分居至今已到五年之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钱。被告一次又一次保证不再赌博,但至今被告没有悔改之意。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也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小,我们感情还没到破裂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4月7日登记结婚,1991年1月14日生一女王乙、2009年2月3日生一子王甲。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赌博导致双方吵架影响夫妻感情因而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只是偶尔打牌并没有赌博且没有影响家庭生活,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和原告好好生活。原告主张双方已经分居5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本案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为被告打牌等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吵架,导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这对夫妻感情确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不足,故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能够互相关心、互相谦让、互相理解,改正各自的不足,加强各自的家庭责任感,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苏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