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雅典家具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辛建芳撤销工伤认定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雅典家具有限公司,渭南市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辛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渭南市雅典家具有限公司(下称雅典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辛市工业园。委托代理人马金侠,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史优胜,局长。第三人辛建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毕家村*组。委托代理人林丰光,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雅典公司诉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辛建芳撤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雅典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典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雅典公司承担25元。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