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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427号申请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817。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琳,女。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重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琳支付房款、诉讼费255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5050元及利息20627.6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重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