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徐伟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明,徐伟,徐祗珍,沈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先明,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徐伟,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徐祗珍,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执行人沈公建,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伟有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徐伟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