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吴某,武安市武安镇富强公寓5单元302室。被告李某,武安市武安镇富强公寓5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