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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吴某,武安市武安镇富强公寓5单元302室。被告李某,武安市武安镇富强公寓5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