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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与关利凯、关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关利凯,关利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胜旗,男,系该信用社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513143-7。地址迁西县洒河桥镇迎宾街。被告关利凯。被告关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与被告关利凯、关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洒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