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锦辉与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辉,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李锦辉。委托代理人:梅学兵、周涛。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辉诉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锦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辉撤回对被告浙江新乐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锦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