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郭双林与郭万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林,郭万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88号原告郭双林。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万春。委托代理人兑彦荣。原告郭双林诉被告郭万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双林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双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双林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郭双林。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