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小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英。被执行人陈小锋。关于李有英申请执行陈小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有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小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锋的银行存款7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