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钟樑与唐锦伟、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樑,唐锦伟,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326号原告钟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学军、陶哲敏。被告唐锦伟。被告陈杰。原告钟樑与被告唐锦伟、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樑委托代理人潘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锦伟、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樑诉称,被告唐锦伟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5���至2012年1月4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同时约定逾期归还,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收取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有关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被告陈杰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30000元款项,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唐锦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唐锦伟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该款从2011年12月5日开始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期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的利息以及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被告陈杰对上述款项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锦伟、陈杰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供:证据1、借据一份,要求证明被告唐锦伟向原告钟樑借款30000元未还及被告陈杰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2、委托代理人合同一份、发票一份,要求证明原告为该案件支付律师费25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唐锦伟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自至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月4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同时约定逾期归还,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收取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有关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被告陈杰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为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30000元款项,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唐锦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锦伟之间的借款关系系民间借贷,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被告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唐锦伟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已构成违约。借条中对借款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用的承担已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杰自愿为被告唐锦伟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杰对被告唐锦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锦伟应归还给原告钟樑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2月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杰应对被告唐锦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由两被告连��负担,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培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