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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黄江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南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江南窜至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赤岭二街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唐某手持一只CCDD牌皮包(约价值160元,内有一部价值1889元的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途经上述路段,黄江南尾随唐并冲上前抢唐的皮包,唐奋力反抗并与黄反复拉扯,黄将唐拉倒在地拖行并强行抢走唐的皮包后逃离现场。后治安队员协助唐某在赤岭三街附近路段将黄江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已缴回全部被抢财物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伤情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江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黄江南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江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江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江南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江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江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