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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榕执行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巍与被执行人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中奥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双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蒋贞海、蒋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巍,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中奥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双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蒋贞海,蒋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榕执行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巍,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菱路。法定代表人蒋贞海。被执行人扬州中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菱路。法定代表人蒋龙。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双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菱路。法定代表人蒋霖。被执行人蒋贞海,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被执行人蒋霖,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申请执行人陈巍与被执行人扬州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中奥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双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蒋贞海、蒋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榕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陈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4.36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扬州市维扬双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汶河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062446.03元。2013年9月17日,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8144元,余款人民币8984302.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巍。后申请执行人陈巍向本院提交报告称,经其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敏执行员 朱龙彪执行员 程斯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