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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陈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