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冒乃英与被告吴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乃英,吴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595号原告冒乃英。委托代理人。被告吴兴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冒乃英与被告吴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冒乃英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乃英撤回对被告吴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的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胤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