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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左宏与被告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宏,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1号原告:左宏,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引群,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宏与被告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将原告左宏名下的西安市端履门云龙大厦1-10409、1-10602二套房屋房产证交与原告左宏,双方纠纷了结。原告左宏于201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左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